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
韩非子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纵观古今中外,奉法强国思想反复被实践检验,奉行法治的国家,治理得井然有序;法治衰落的国家,常常是一盘散沙。建设社会主义强国,法治必须保驾护航!
中国高度重视依法治国。1949年9月29日通过了《共同纲领》,1954年第一部宪法诞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思路。同志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中国的历史上第一次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决定。习把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比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全面依法治国进入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思路。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作了进一步阐述,提出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
2018年3月,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分别于2018年8月和今年2月召开了两次会议,用一系列重大举措深化了党的全面依法治国理论和实践。“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习郑重承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治理国家,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全面依法治国,最终要落实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体现为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全面依法治国,具体到每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身上,就是要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人做事,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治自觉,让法治成为工作实践和日常生活的习惯。
全面依法治国,重点应当放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上,这四个方面既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路径,又包含着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挑战。
科学立法,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据新华社消息,截至2018年8月底,我国现行有效法律267件,行政法规756件,地方性法规12000多件,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并不断完善。“大智立法,中智治人,小智治事”“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科学立法,具体包括立、改、废、释四个方面,同时也指上述四个方面程序科学,诸如科学立法应当经过调查研究、部门协调、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权力机关审议等等程序,立法工作要尊重客观规律、反映人民意愿、坚持实事求是。目前,立法工作仍然存在着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的法律规定还比较模棱两可,有的法律规定自由裁量权过大,不同的法律规定有时还存在着不协调、不一致的问题。 严格执法,确保法律法规的每一具体规定都能落到实处。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的行政执法工作有了长足进步,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日益完善,执法力度得到保障,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得到了提高。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还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比如,从人民来信来访中,发现比较突出的主要有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工伤事故赔偿纠纷、医疗事故纠纷等,人的主要诉求就是认为有的行政机关执法存在瑕疵,激化了社会矛盾,请求上级机关予以纠正。当然,对信访事项也要辩证地看,有的诉求是合理的,有的诉求是得寸进尺的,有的诉求是无理取闹的,应当区别对待。 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案、呼格吉勒图案、陈满案等等,这些重大冤错案件的被告人或不幸被错杀或身陷囹圄。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机关用实际行动自我纠错、敢于担当,这些当事人的沉冤得以昭雪,充分显现出司法体制改革给司法公正带来的正向效应。但是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还没有完全杜绝,一些案件的判决让双方当事人都有意见,有的引起了一方当事人的不满,司法的公信力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从国家信访渠道可以发现来信、来访中存在对一些案件处理的不同意见。
4.全民守法,逐步形成全社会尊法信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近些年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已经形成较好的趋势。但是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用法、依意识不浓,动不动托关系、找门路,甚至“信访不信法”的现象都还存在。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去年以来,媒体披露的霸座男、霸座女、城市道路“勇闯”红灯等等事件都是目无法治、行无规矩、私心太重的表现!更多的类似事件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这些事件之所以发生,一是法治意识不强、守法水平有待提高,二是有些立法规定的违法成本不高、对违法者缺乏震慑力,三是执法面对一些违法行为往往处理得不够坚决果断、不能严格依法处理、更没有完全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也是一个重大的实践课题。如何研究好这一重大课题,是摆在法律工作者面前的时代任务。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同时,至少应当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1.正确看待历史经验与当代实践的关系。中国5000多年的文明史,法律始自夏代的“禹刑”,秦朝的《秦律》开启了封建王朝的法律制度,直到清朝的《大清律》。中国成立后,革命根据地的法律以及北洋政府、的法律组成了中国近现代法律。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既有精华又有糟粕,当前的全面依法治国仍然可以从我国法制史传统中汲取营养,比如,商鞅变法时通过“徙木立信”树立法律权威的做法,对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仍具有现实意义;狄仁杰、包公、于成龙等官员的断案智慧和公正,对当今公正司法仍具有借鉴意义等。当然,我国法制史中也存在着不少弊端,比如秦朝的“炮烙之刑”“车裂之刑”,唐朝的“亲亲相隐”即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亲人之间同罪异罚等等,我们务必引以为戒,不能盲目延续传统的法律制度。
2.正确处理中国实际与国际经验的关系。现代法治理论和实践发端于欧美发达国家,经过数百年的发展,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执法经验、司法惯例已经较为成型,发展中国家的法治建设也有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地方。正确对待国外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成果,必须采取一分为二的办法,辩证地分析,辩证地运用。一是要借鉴国际上法治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行之有效符合中国实际的可以运用,比如美国法律规定的“律师辩护权”,当事人没有经济条件请律师的,政府应该帮助其免费提供律师。二是要避免简单地照抄照搬、生搬硬套,面对国外先进法治经验必须考虑是不是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不能随便拿来,以免水土不服。
3.正确认识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的关系。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既要管好当前的事务,也要着眼于长远发展,以便保持法治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当然,强调法治的稳定性,并不是拒绝变化,而是指的一些基本法治规律如坚持中国的领导、法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属性、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法治的本质属性必须长期坚持,不能有丝毫的含糊。至于法治的具体情景、具体内容等则应当与时俱进,以便适应形势的变化而作相应的变化,特别是应当逐步适应将来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强国的要求。我国从2020年到2035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正如德国一位法律专家的说法,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法治,只有不断完善的法治。因此,在保持基本法治规律的前提下,应当逐步完善法治,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全面保障执法司法的严格公正,不断推进全民守法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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