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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家家居(603816):顾家家居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2024-02-01 17:43 点击: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本次大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三、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及中介机构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入场,对于干扰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持股凭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2月2日下午14:00正式开始,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在会议开始前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大会秘书处按股东持股数排序发言,股东发言时应向大会报告所持股数和姓名,发言内容应围绕本次大会的主要议题,发言时请简短扼要,对于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无关的发言及质询,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有权要求股东停止发言。

  七、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请与会股东认真填写表决票,大会表决期间,股东不得再进行发言。

  八、本次大会表决票清点工作由四人参加,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推选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一名律师组成,负责计票、监票。

  九、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十、本公司将严格执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以维护其他广大股东的利益。

  十一、公司董事会聘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东宁路599号顾家大厦一楼会议中心 (三)会议出席人员

  1、2024年1月25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合法委托的代理人

  (四)记名投票表决(由股东、监事及律师组成的表决统计小组进行统计); (五)与会代表休息(工作人员统计现场投票结果);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采用累积投票方式的议案为《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现将累积投票规则说明如下:

  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积,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出席会议的股东投票时,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

  如选票上该股东实际使用的表决权数累计小于或等于其拥有的对该议案的最大表决权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如股东对议案使用的表决权总数超过其拥有的对该议案的最大表决权数,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该股东的表决权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

  (二)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该股东所投的该议案下全部投票均为无效。

  出现第二种情形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未投票的表决票,视为自动放弃表决权,其所持的表决权在统计表决结果中作弃权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拟对《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新增)公司根据中国章程 的规定,设立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家具制造;家具销售; 家具零配件生产;家具零配件销售;家 具安装和维修服务;门窗销售;采购代 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息咨询服务);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 制造;家用电器销售;日用家电零售; 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 务;日用电器修理;家居用品制造;日 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批发; 日用产品修理;搪瓷制品销售;制镜及 类似品加工;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五 金产品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 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艺术品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 批结果为准)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艺术品进 出口;技术进出口;第二类增值电信业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家具制造;家具销售; 家具零配件生产;家具零配件销售;家 具安装和维修服务;门窗销售;采购代 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息咨询服务);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 制造;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 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日用电器修 理;家居用品制造;日用品销售;日用 百货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产品修理; 搪瓷制品销售;制镜及类似品加工;建 筑用金属配件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互 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 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 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 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或补充通知中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之 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或补充通知中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之 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 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战略规划和战略 目标;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事会秘书、审计部负责人;根据总裁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以及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定公司对外投资、新产业进入和收并购、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折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裁、董事会秘书、审计部负责人,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以及 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副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战略规划制定和 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新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 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 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1年,可以续聘。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报纸上公告。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报纸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第一百七十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第一百七十

  条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一条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条款序号相应进行调整。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备案及换发营业执照等事宜,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组织办理上述事宜。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为了使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能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和优势,为公司提供科学决策、提升公司合规经营的水平,公司拟将第五届独立董事的津贴定为税前12.5万元/年。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已于 2023年 12月 10日届满。鉴于公司原控股股东顾家集团有限公司、大股东 TB Home Limited以及实际控制人顾江生先生、顾玉华先生和王火仙女士于2023年11月9日与宁波盈峰睿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暨股份转让协议》,该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

  截至目前,协议转让暨控制权变更事项已顺利完成,公司开展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事宜。为顺利完成董事会的换届选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将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任期自本次审议换届的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任期三年。

  经公司股东提名,提名委员会对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名苏斌先生、邝广雄先生、朱有毅先生、顾江生先生、李东来先生、吴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苏斌先生,1978年 7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党员,管理学硕士。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伙人,复星集团能源环境及智能装备集团总裁。2020年加入盈峰集团,现任盈峰集团副总裁,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2021年3月起任百纳千成董事。

  截至提名之日,苏斌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系公司控股股东之母公司盈峰集团副总裁,与公司其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苏斌先生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第3.2.2条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及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

  邝广雄先生,1979年出生,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国际会计师,盈峰环境第九届董事会董事。2002年7月至2018年10月,历任美的日电集团财务经理,美的美国公司财务经理,美的厨房电器财务总监,美的中央空调财务总监,美的库卡中国合资公司财务总监。2018年10月至今担任盈峰集团副总裁。

  截至提名之日,邝广雄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系公司控股股东之母公司盈峰集团副总裁,与公司其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邝广雄先生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第3.2.2条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及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

  朱有毅先生,1979年10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管理学硕士。

  曾任美的集团国际事业部东盟市场部总经理,美的集团全球轻型商用产品线总经理,美的集团国际平台营运与人力资源部及市场部部长,美的集团厨电事业部运营与人力资源部总监,阿里巴巴集团人力资源资深总监。2023年加入盈峰集团,现任盈峰集团副总裁,未在盈峰集团其他成员单位担任董事职务。

  截至提名之日,朱有毅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系公司控股股东之母公司盈峰集团副总裁,与公司其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朱有毅先生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第3.2.2条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及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

  顾江生先生,1973年 10月生,硕士学历,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

  历任浙江树人大学教师,海龙家私总经理,顾家工艺总经理,庄盛家具总经理,顾家家居董事长兼总裁;现任顾家集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公司董事长。

  截至提名之日,顾江生先生持有顾家集团 81.6%股权,顾家集团持有公司105,539,829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12.84%,顾江生先生系公司 5%以上股东顾家集团的董事长;顾江生先生系顾玉华先生与王火仙女士之子,顾玉华先生、王火仙女士分别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TB Home Limited 60%、40%的股份。除以上关联关系外,顾江生先生与公司其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顾江生先生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第3.2.2条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及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

  李东来先生,1974年 10月生,硕士学历,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

  历任广东美的集团有限公司空调销售公司营销管理科科长、空调事业部营运发展部总监、冰箱事业部总裁、空调事业部总裁,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AMT集团(上海企源科技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公司董事兼总裁。

  截至提名之日,李东来先生持有公司19,424,981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36%。李东来先生与公司其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李东来先生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第3.2.2条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及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

  吴芳女士,1983年12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学本科,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于2006年参加从事财务相关工作。于2006年`2012年担任“深圳光韵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于2013年~2017年担任“顾家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于2018年担任“TB HOME LIMITED”财务总监职务。

  截至提名之日,吴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系公司 5%以上股东 TB Home Limited的财务总监,与公司其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吴芳女士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第3.2.2条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及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已于 2023年 12月 10日届满。鉴于公司原控股股东顾家集团有限公司、大股东 TB Home Limited以及实际控制人顾江生先生、顾玉华先生和王火仙女士于2023年11月9日与宁波盈峰睿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暨股份转让协议》,该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

  截至目前,协议转让暨控制权变更事项已顺利完成,公司开展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事宜。为顺利完成董事会的换届选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将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任期自本次审议换届的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任期三年。

  经公司股东提名,提名委员会对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名谢诗蕾女士、郭鹏先生、徐起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谢诗蕾女士,1980年10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会计学博士、会计学专业教授。2006年 6月至今担任浙江工商大学会计学院专任教师,2020年4月至今担任浙江工商大学会计学院副院长;兼任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提名之日,谢诗蕾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谢诗蕾女士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第3.2.2条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及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

  郭鹏先生,1971年11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博士学位。2003年6月至2005年6月担任南宁师范大学教师,2008年6月至2016年11月担任华南师范大学教师,2016年12月至今担任暨南大学教师。

  截至提名之日,郭鹏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郭鹏先生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第3.2.2条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及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

  徐起平先生,1964年 9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执业律师,浙江省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2007年1月至今担任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高级合伙人。

  截至提名之日,徐起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徐起平先生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第3.2.2条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及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已于2023年12月10日届满。鉴于公司原控股股东顾家集团有限公司、大股东TB Home Limited以及实际控制人顾江生先生、顾玉华先生和王火仙女士于2023年11月9日与宁波盈峰睿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暨股份转让协议》,该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

  截至目前,协议转让暨控制权变更事项已顺利完成,公司开展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事宜。为顺利完成监事会的换届选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将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监事任期自本次审议换届的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任期三年。

  经公司股东提名,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现提名任扩延先生、张荣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以上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任扩延先生,1980年 3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群众,经济学学士。中级会计师,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4年 5月至2014年6月任美的集团审计监察部华东区域负责人、美的集团生活电器事业部内控审计负责人等职务,2014年6月至2016年2月任佛山市新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内控审计经理,2016年2月至2019年5月任珠海魅族科技有限公司内审负责人。2019年加入盈峰集团有限公司,现任盈峰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审计风控部总经理。2020年5月起任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

  截至提名之日,任扩延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系公司控股股东之母公司盈峰集团监事、审计风控部总经理,与公司其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任扩延先生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第3.2.2条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监事及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

  2008年7月至2014年12月任三一重机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副部长、商务本部副总监兼国际采购部部长等职务,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任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办公室主任助理,2016年3月至2021年4月任葛洲坝能源重工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副总经理,2021年 5月加入顾家集团有限公司,任董事长运营助理,现任顾家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运营助理兼资产运营管理中心总经理。

  截至提名之日,张荣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系公司 5%以上股东顾家集团的董事长运营助理兼资产运营管理中心总经理,与公司其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张荣先生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第3.2.2条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监事及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